桃園市立大溪國民中學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規定


一、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規定(pdf)

壹、依據:依據 桃園市政府106 年4 月12 日府教設字第1060080542 號函頒發106 年4 月6 日 府
法字第 106007 號令「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貳、目的:為充份發揮學校設施使用功能,鼓勵社區民眾、機關團體運用,並以大溪國中
(以下簡稱本校)教學優先與校園安全為前提下,開放校園使用,特定此辦法。
参、原則: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各項教學活動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其活動之性質及
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學校本位管理原則:由本校依實際情況訂定管理規定,並參照市府收費辦法制定
本校收費基準。
四、不得營利原則:承租人或社團不得另行分租場地,一經查證屬實,則中止相關租約。
承租者如有違反上述各點原則規定者,學校得中止租借。
肆、開放範圍:
活動中心、田徑場、籃球場、排球場、視聽教室、多功能視聽中心、電腦教室、普通教室、
表藝教室、家政教室及平面停車場等場地設施。
伍、使用時間:
伍、一、平時:每週一至週五自上午5 時至 7 時,晚上 7 時至10 時。
二、週六:上午 6 時至晚上 9 時
三、週日:上午 6 時至晚上 9 時。
四、寒暑假:上午 6 時至晚上 9 時
陸、開放對象:
一、社區民眾。
二、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三、經本校認可之社教相關活動。
柒、管理方式:
一、社區民眾、機關團體、廠商或私人租借本校場地設施,學校代收使用費(維護費)及保
證金,收費之標準依市府之規定辦理(附件一)。
二、租借單位或人員除情況特殊外,應先填寫場地使用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通過後,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方得使用
租借場地。
三、依「桃園市使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收取保證金
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受教育局委託辦理終身學習業務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得減半收取各項費用
及保證金。
(三)受教育局委託辦理各項活動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四)辦理公益性質活動且無營利行為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四、辦妥租用手續後,若欲變更用途,應先提出變更申請,經學校同意,否則本校得逕行取
消其使用資格,無息退還已繳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活動取消或延期應事先通知本校,辦理退費或保留。
六、運動場如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活動,毋須事先申請。
七、如有其它特別需求,得另專案簽請校長核定之,不受收費標準規範。
八、督導考核:對開放場所之管理情形,由校長、總務處、教務處、學務處做定期及不
定期督導考核,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校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中止使用,
必要時本校將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礙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十一)借用指定場地,違反使用其它場地者。
(十二)破壞借用場地之設施設備者。
(十三)製造垃圾等廢棄物,未自行帶走者。
捌、遵守事項:
一、本校辦理活動需使用場地時,當天該場地視同停止租借。
二、如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當天活動視同停止租借。
三、遵守本校各場地使用辦法,未租借之場地不得使用。
四、開放期間,自行車與機車請依警衛指示,停放於進校門右側車棚內,其它各式車輛
若未事先徵得本校同意,嚴禁進入校園。大型物品、道具、音響等設備,未經同意,
禁止進入校園,亦不准在校園內燃放煙火和炮竹。
五、校園開放供各方使用,未經租借使用,不得獨佔場地。
六、長期租借使用之團體,其租借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如申請租借
之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敷使用時,應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七、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要租借有關場地,經校方
同意後得無償借用並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
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租借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八、使用場地宜保持安靜、整潔,不可亂塗牆壁,用畢後應負責清潔恢復原狀,並將垃
圾帶走。
九、各場地使用完畢,請隨手關閉電源及門窗。
玖、賠償事宜:
一、場地內之設施因租借單位使用期間而造成毀損或遺失時,租借單位必須照價賠償。
二、場地歸還時,校方若發現場地髒亂,本校可要求租借單位清理場地或雇請清潔人員打
掃,其清潔費用由租借單位全額支付之。
拾、遇有特殊情況時,應配合辦理,且得經校長同意酌減或免除使用費。
拾壹、本校校園開放如確有困難時,將於暫停開放前5 日於本校大門口、跑馬燈、網站及民眾可
見處公告。
拾貳、承租單位租用場地期間應自行投保活動意外險,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校建築本體及
設備所導致者外,均由承租單位自行負責,本校不負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如因使
用不當所致者亦然。
拾参、本校收取之使用費用,全數繳入公庫;保證金俟場地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拾肆、前項收取之費用以收支對列預算方式處理所收取之使用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加
班費、績效獎金、水電費及設備維護費等,並得提供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拾伍、本規定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桃園市立大溪國中場地外借使用申請表(pdf)

三、桃園市立大溪國中場地租用契約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