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大溪國民中學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規定
一、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規定(pdf)
壹、依據:依據 桃園市政府106 年4 月12 日府教設字第1060080542 號函頒發106 年4 月6 日 府 法字第 106007 號令「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貳、目的:為充份發揮學校設施使用功能,鼓勵社區民眾、機關團體運用,並以大溪國中 (以下簡稱本校)教學優先與校園安全為前提下,開放校園使用,特定此辦法。 参、原則: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各項教學活動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其活動之性質及 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學校本位管理原則:由本校依實際情況訂定管理規定,並參照市府收費辦法制定 本校收費基準。 四、不得營利原則:承租人或社團不得另行分租場地,一經查證屬實,則中止相關租約。 承租者如有違反上述各點原則規定者,學校得中止租借。 肆、開放範圍: 活動中心、田徑場、籃球場、排球場、視聽教室、多功能視聽中心、電腦教室、普通教室、 表藝教室、家政教室及平面停車場等場地設施。 伍、使用時間: 伍、一、平時:每週一至週五自上午5 時至 7 時,晚上 7 時至10 時。 二、週六:上午 6 時至晚上 9 時 三、週日:上午 6 時至晚上 9 時。 四、寒暑假:上午 6 時至晚上 9 時 陸、開放對象: 一、社區民眾。 二、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三、經本校認可之社教相關活動。 柒、管理方式: 一、社區民眾、機關團體、廠商或私人租借本校場地設施,學校代收使用費(維護費)及保 證金,收費之標準依市府之規定辦理(附件一)。 二、租借單位或人員除情況特殊外,應先填寫場地使用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通過後,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方得使用 租借場地。 三、依「桃園市使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收取保證金 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受教育局委託辦理終身學習業務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得減半收取各項費用 及保證金。 (三)受教育局委託辦理各項活動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四)辦理公益性質活動且無營利行為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四、辦妥租用手續後,若欲變更用途,應先提出變更申請,經學校同意,否則本校得逕行取 消其使用資格,無息退還已繳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活動取消或延期應事先通知本校,辦理退費或保留。 六、運動場如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活動,毋須事先申請。 七、如有其它特別需求,得另專案簽請校長核定之,不受收費標準規範。 八、督導考核:對開放場所之管理情形,由校長、總務處、教務處、學務處做定期及不 定期督導考核,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校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中止使用, 必要時本校將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礙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十一)借用指定場地,違反使用其它場地者。 (十二)破壞借用場地之設施設備者。 (十三)製造垃圾等廢棄物,未自行帶走者。 捌、遵守事項: 一、本校辦理活動需使用場地時,當天該場地視同停止租借。 二、如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當天活動視同停止租借。 三、遵守本校各場地使用辦法,未租借之場地不得使用。 四、開放期間,自行車與機車請依警衛指示,停放於進校門右側車棚內,其它各式車輛 若未事先徵得本校同意,嚴禁進入校園。大型物品、道具、音響等設備,未經同意, 禁止進入校園,亦不准在校園內燃放煙火和炮竹。 五、校園開放供各方使用,未經租借使用,不得獨佔場地。 六、長期租借使用之團體,其租借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如申請租借 之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敷使用時,應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七、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要租借有關場地,經校方 同意後得無償借用並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 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租借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八、使用場地宜保持安靜、整潔,不可亂塗牆壁,用畢後應負責清潔恢復原狀,並將垃 圾帶走。 九、各場地使用完畢,請隨手關閉電源及門窗。 玖、賠償事宜: 一、場地內之設施因租借單位使用期間而造成毀損或遺失時,租借單位必須照價賠償。 二、場地歸還時,校方若發現場地髒亂,本校可要求租借單位清理場地或雇請清潔人員打 掃,其清潔費用由租借單位全額支付之。 拾、遇有特殊情況時,應配合辦理,且得經校長同意酌減或免除使用費。 拾壹、本校校園開放如確有困難時,將於暫停開放前5 日於本校大門口、跑馬燈、網站及民眾可 見處公告。 拾貳、承租單位租用場地期間應自行投保活動意外險,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校建築本體及 設備所導致者外,均由承租單位自行負責,本校不負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如因使 用不當所致者亦然。 拾参、本校收取之使用費用,全數繳入公庫;保證金俟場地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拾肆、前項收取之費用以收支對列預算方式處理所收取之使用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加 班費、績效獎金、水電費及設備維護費等,並得提供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拾伍、本規定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二、桃園市立大溪國中場地外借使用申請表(pdf)
三、桃園市立大溪國中場地租用契約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