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公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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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種 類 |
項 目 |
請 領 標 準 |
申 請 期 限 |
應 附 證 件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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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
生活津貼 |
本 人 結 婚 |
2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含香港澳門地區),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個月。 |
1.結婚登記戶籍謄本。 2.結婚證書影本。 |
1.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 2.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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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
生活津貼 |
本 人 生 育 |
2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含香港澳門地區),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個月。 |
1.出生登記戶籍謄本。 2.出生證明書。 3.未請領證明或切結書。 |
1、配偶或本人分娩者;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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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生 育 |
2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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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
生活津貼 |
父 母 死 亡 |
5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含香港澳門地區),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個月。 |
1.死亡登記及申請人戶籍謄本。 2.死亡證明書。 3.未請領證明或切結書。 4.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應附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子女無力謀生證明、村里長證明及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等。 ※國外所開具證明,應附中譯本,並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大陸地區證明,應經海基會驗證。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請一份為限。 3.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所稱「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至「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4.公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 5.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詳參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因而必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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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死 亡 |
5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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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死 亡 |
3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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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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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給付 |
本人 死亡 |
因 公 |
36個月保險俸額 |
得為請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 3.死亡證明書。 4.死亡登記及申請人戶籍謄本。 5.其他(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
1.因公死亡者,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2.死者同為多位公保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喪葬津貼(軍人保險除外),不必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原領款項而改他人請領。 3.非因公死亡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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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30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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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 |
3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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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 |
3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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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死 亡 |
滿12歲未滿25歲 |
2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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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未滿12歲 |
1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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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1.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2.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3.被保險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儲金存摺封面影本。 4.補領差額需再檢送請領書,惟不需檢附相關證件。 |
1.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自 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採直撥入帳方式,按月發放,得請領金額以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最長發給6個月,申請人如於核發6個月津貼期間提前復職,應由要保機關通知本部停發。 3.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4.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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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死亡 |
土 葬 |
5個月薪俸額 |
亡故之次月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1.死亡證明書。 2.死亡登記及得申請人全部戶籍謄本。 3.薪資清冊。 4.火葬證明書。 5.委託書。 |
1.在職死亡當月薪俸額標準以最低不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計算;工友、技工等比照辦理。 2.薦任第八職等支年功俸四級公務人員,可比照 高一官等標準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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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化 |
7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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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休 資 遣 |
公 保養老給付 |
本 人 |
參閱對照表 |
得為請領之日起5年內 |
退休人員免附。另資遣、離職或補發差額時應檢具請領書、收據及核定函影本。 |
1.須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始得請領。 2.公私校年資併計,仍依原規定標準發給。 3.公教人員退休者,逕由公保處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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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廢 |
公保給付 |
本 人全殘廢 |
因 公 |
36個月保險俸額 |
得為請領之日起5年內 |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 3.殘廢證明書。 4.其他(因公殘廢證 明文件)。 |
1.請領公保殘廢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辦理。 2.因公殘廢者,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3.女性45歲以下因傷病醫療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視病情核予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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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30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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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半殘廢 |
因 公 |
18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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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15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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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部份殘廢 |
因 公 |
8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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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6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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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就 學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
區 分 |
支給數額 |
註冊日起3個月內(請配合各機關學校作業時程申辦) |
1.戶口名簿影本。 2.學生證影本。 ◎申請國中、小子女教育補助費,本著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無需繳驗以上證明文件。 |
1.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2.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3.已依就學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或取得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再申請。但領取優秀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4.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6.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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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學及獨立學院 |
公 立 |
1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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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立 |
3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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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學制 (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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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
公 立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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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立 |
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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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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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專 前三年 |
公 立 |
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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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立 |
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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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中 |
公 立 |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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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立 |
1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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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職 |
公 立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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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立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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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給自足 |
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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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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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
公私立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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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小 |
公私立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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